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围绕着考核指标司法办案,发出“上诉劝阻书”还是影响轻的...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-12-05

近日,山东淄博一法院随案发出的《上诉风险提示书》传遍了法律圈,其中的“二审案件发回重审、改判率大约5%左右”、“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,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,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”、“抱着'试一试,万一能改判'的心态,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”、“如果败诉以后,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?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?”等内容,引发了诸多的关注。
诸多的质疑文章,多停留在一审法院不该恫吓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利、法院不该入戏教唆当事人质疑律师的法律作用、一审二审司法程序的法律价值等问题的探讨,并没有涉及到,为何一审法院会发出这样的“上诉劝阻书”来?即便是明示的“劝阻书”可以被叫停,但会不会以各种暗示的方式继续存在呢?

分析这份《上诉风险提示书》的核心内容,最主要的一句话就是,“从统计情况看,二审案件发回重审、改判率大约5%左右。”其实,这份提示书就讲了一句话,二审的改发率只有5%,所以上诉要考虑一下胜算如何,免得白费时间和金钱。

二审的改发率只有5%,这是本年度第二次听说了,上一次被广泛关注是今年的9月份,法律公号“北京瘦马”的一篇文章提到,“很多二审法院硬性要求办案法官将发改率控制在上诉案件数量的5%以内,导致现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极其潦草。不客气的讲,很多就是抄抄一审判决内容和理由而已。”
不同之处不过是,这份《上诉风险提示书》说的是,“从统计情况看”;而“北京瘦马”的文章,直接说的是二审法院直接要求。如果二审法院真的如此要求办案法官硬性控制二审改发率的话,也就难怪一审法院有底气公开宣告上诉胜率如此渺茫了。
长期以来,各级法院都是将二审改发率作为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证明指标,认为只要一二审法官的认识达成一致了,就是案件办理质量提高了;严格控制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,就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。如此认识基础上设置的考核指标,却忘记了一旦一二审法院在降低二审改发率达成一致的话,将会给案件当事人、办案法官乃至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如何深远的影响。

“人民法院报”报道,2019年、2020年以及2021年1月至5月,陕西全省法院一审案件发改率分别为4.57%、4.67%、4.76%,生效案件发改率分别为0.15%、0.16%、0.11%。为何如此之低,真的是一审法院的审判质量提高了吗?报道提到,根据陕西省高院《全省中级法院执法办案评价实施办法》,执法办案评价由审判质效80分、执行质效20分、加减分项目各12分构成。其中,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及生效案件发改率两项考核指标分别占12分、6分,是审判案件“质”的核心评价指标。

连续三年的二审改发率都控制在5%以下,只是巧合,还是红线规定?来自2017年江苏省高院制作的公开调查报告显示,该省各地法院当年的二审改发率低的7%多,高的达到了20%多。数据的高低起伏,说明了考核数据并没有对二审法院的改发率作出硬性的规定,较合理的反映了正常的二审改发情况。
有人说,改发率变化如此之大,是因为司法改革提高了审判质量,不知道说这话的人,自己信不?因为,还有公开资料显示,2010年度,全国法院一审裁判正确率达到98.35%。据此推断,上诉案件中经二审审理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占一审结案数量的1.65%。根据该数据,是不是说,2010年的法院审判质量,高于了司法改革后的现在审判质量呢?

当二审改发率被定性为审判质量提高的标志,某省高院的官宣里,2020年某某省内法院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率1.34%,发回重审案件数下降27.10%,一审服判息诉率91.44%。

当一二审法院共同追求降低二审改发率,二审法院硬性要求限制上诉案件改发率、一审法院千方百计劝阻上诉,是不是就不是意外了?由此形成的,二审判决不用说理、随便说理只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,一审法院公开宣扬上诉胜率只有5%,得不偿失,是不是就不是意外了?

这不是一个新话题、新问题了。昨天本号转发的2011年就已经公开发表的“法治周末”的《法院一项硬性考核指标:很高的二审维持率、很低的发改率》和“中国经济网”的《发改率如此低以致“两审变一审”,病因是考核攀比在作怪》两篇文章,都直言二审法院要求一审法院控制二审改发率,二审法院照顾一审法院改发率由来已久, “两审变一审”的病因是“发改率”作怪,背后掩不住的是司法政绩的冲动。
为了扭转“2010年度,全国法院一审裁判正确率达到98.35%。”,二审法院“我们一般不‘发改’,这会影响到他们评优、评先、年底奖金等方面。”,"‘发改率’的考核指标,不但不能促使法官‘秉公执法’,反而会促使法官为‘考核指标’而工作。”现象,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了《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》,其中最主要的一条规定就是,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,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。
没想到的是,十年前已经发现问题的严重性,大力想法解决的司法问题,如今又卷土重来。各法院之间,为了考核排名靠前,在事关核心评价指标的二审“发改率”上,只要办法想的多,你发改率不足3%,我就是2%,有的甚至强调“上诉也没啥用”以消灭上诉案件。至于造成的影响呢?看看两则网友留言吧。
:中院大法官悄悄告诉我的:说实话吧,你的这种小案件一般看都不看维持原判(案底25万元)。我们法官简直忙的………大案、要案、团伙作案、刑事案件都忙不过来………
:法定六个月结案,却限定50天内审结,否则的话就要通报。因为有考核指挥棒,各个院都在拼数据,一月一通报变成了一周一通报,压力山大啊。一天办俩案件的日复一日逆境准确率你试试,基层法院在囧途,法官在拼命,上级说要决胜上甘岭,基层月月上甘岭,拼死挣扎。

考核,是一把双刃剑,有人认为不考核,就会对法官的权力失去监督。但当考核异化成了管控法官案件审判的工具,用法官的岗位工资、级别评优等职业待遇诱导,用政治考核、纪律考核等硬性约束控制,来让法官围绕着考核数据办案,谁还在乎案件的审判质量呢?

二审法官:我这个月的二审改发案件数量已经达到5%的红线要求了,再改发就要被通报、扣绩效了,管你一审认定的事实对不对,程序合法不合法,维持就是了。多少法官在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考核下,选择忘了法律、司法的本义?

二审改发率,能证明案件审判质量?评判审判质量的标准只有一个,就是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,除此之外,再无其他。多少二审维持的刑事案件,最后发现是冤假错案?

“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,“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,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、损害人民群众权益。”,跟二审改发率有半毛钱关系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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